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
首先是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的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目前,我国还没有官邸的明确法律界定,但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有相关论述,并且,专家认为,范围宜限定在以下四类人群: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