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加收滞纳金
随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13年11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再度成为人们的议论焦点。
笔者在网上看到两则信息,一则是《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通告》:“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请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逾期补缴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则是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摘录:“根据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按日加收0.5‰滞纳金,看似不大,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按山东省2012年在岗社平工资42572元,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8.5%计算,超时一天滞纳金数额仅为6元多一点。但现实生活中灵活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往往欠缴时间较长,欠缴一年左右的大有人在。我们按欠缴一年来算一下,这小小的6元滞纳金,便会瞬间变成2183元,占总社会保险费用的18%,如欠缴两年滞纳金则达到总社会保险费的35%,欠缴三年则达到54%,大大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那么作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呢?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此法只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施行滞纳金和处罚,并未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滞纳金。且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两个“可以参加”中可以看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国家实施的是鼓励参保政策,并非强制参保,体现出了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照顾,更加说明了灵活就业人员无欠缴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此规定不仅只限定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施行滞纳金和处罚,同时也规定了职工不承担滞纳金。同样也未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滞纳金进行规定。
据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加收滞纳金。同时,也希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政策,尽快除掉灵活就业人员身上的“滞纳金”枷锁,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