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舆论监督能最有效地提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同时,舆论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就会起到负面作用,影响国家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法治化就是要用法律来规范舆论监督,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提速,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和监督权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1、舆论监督法治化能有效预防腐败、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
不受约束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将官员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化,有利于做好信息沟通,取信于民,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改进相关工作,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危机。媒体依法实施的舆论监督是促使政府部门认清自身问题的一面镜子,是促使政府部门改进工作的动力。将官员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化,有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扰阻碍媒体依法监督现象”提供法律救济,对公共部门和公务人员形成刚性约束和法律责任威慑。
2、舆论监督法治化要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现在,我国舆论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等出了问题再监督,虽然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但毕竟付出的代价太大,如果从源头开始,当腐败刚刚萌生之初就能制止,这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是一件好事。
3、通过各个层次的立法和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媒体舆论监督环境。政府本是社会秩序的治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媒体则是社会公正的监督者和守护者。公共部门和政府官员应把媒体和公众当成政府的“保健医生”,正确对待媒体监督,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布公共信息。
4、搞好国家法律与地方条例的立法衔接与配合,使法律法规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公众知情权”,通过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在部门规章层次上,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要求:“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要真正保障舆论监督,仅靠宣言性和威慑性条文是不够的,还需要具体的问责细化标准与措施作为保障。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制定《舆论监督权保障及责任追究条例》,设定违规标准、界定问责范围,明确操作程序,使保障舆论监督的问责制度有章可循;建议地方政府能够积极探索尝试,出台保障舆论监督权的配套举措与细则,并真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对媒体的批评和建议,要勇于面对,及时沟通,公开信息,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媒体揭露犯有重大错误的人或事,绝不姑息迁就,要及时处置,平息公众的质疑。
5、提高媒体舆论监督权保障立法层次,保障媒体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具有高度民主性、开放性、群众性的监督机制;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承受一定的舆论压力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一个民主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国家要尽快把《新闻监督法》纳入立法规划,集思广益,实施科学民主立法,使新闻媒体监督有法可依。中国的《新闻监督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记者资格认定,证件获取;新闻媒介和记者应尽的义务;新闻媒介和记者的权利:应有新闻发布权,应有对腐败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道权,新闻记者应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对实事报道不受法律追究权及人身安全保障权。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最有力手段之一,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强弱,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表现。凡是法治化程度比较高和比较廉洁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我们由衷期待国家、部门和地方加快舆论监督立法进程,促使媒体舆论监督更趋法治化和制度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