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及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的两种说法:一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二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宏观调控。这几年来,两种提法都有。单从字面看,两种提法似无不可。它们都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种基本要素的结合,体现了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协调并用,这正是经济法的“结合论”与“两手论”。
但是,细究起来,两种提法中的“上”、“下”二字,都暗含着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两者不同的位置和关系。经济法学界由此演绎出不同的理论和主张。当前流行的“国家论”(包括国家干预、国家调节、国家管理、国家协调)事实上是过度强调“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正是我们理论分歧的根源所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没有这样的分歧和争议,因为它们骨子里始终是坚持自由市场经济至上的,而国家只是市场经济之外的一种组织,只是在市场发生危机灾难时才去干预的一种力量。这次起源于美国的金融风暴,美国政府不得不出手救市,把国家的宏观调控能量发挥到空前的高度,但他们一再表明他们是在恢复自由市场经济,过后国家即会退出。坚持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是对的,但他们继续忽视国家宏观调控(虽然也提加强监管)在常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会再次招致危机。
我国在二十世纪大半个世纪中一直都是强调国家之手而忽视市场经济,忽视市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思想向解放,开始认识到“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虽有多种提法,但我们始终坚持了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这两只手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模式。
如何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一直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国家在建设市场经济中的主动性和最大能量。少走弯路,少付代价,尽快赶超。国家要为市场机制调节创造最好的环境。在我国,国家的这种主导作用是至关紧要的,甚至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但能否就得出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控缔造的结论?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发展的必经阶段,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客观的规律过程。人们是不能创造规律的,而只能认识它,趋利避害的利用它。中央有关文件指出,要坚持按市场规律办事,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单提“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只能引起歧义。
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上进行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宏观调控是无所不在,无比强大,但那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宏观调控。认识这一基本点非常重要,第一,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规律进行调控,不能主观主义的乱决定,官僚主义瞎指挥。党中央号召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我们确立实事求是的规律观。自由主义者曾经设想市场主体是“理性人”,事实证明那是空想,国家(政府)也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是“理性人”。将国家置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脱离经济基础是危险的。第二,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地位。依法行政时可以讲“命令服从”,但不可老是居高临下,颐指气使。应该尽可能的将行政管理转变为经济管理,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监督的同时要更多地引导、扶持、爱护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能总是于“管”。事实上对市场经济不可能都“无微不至”的管起来,百分之百的管理是“辛苦主义加空想”,不能总把市场主体当义务主体,当被动的“调控受体”。说“国家机关是权利主体,企业是基本义务主体”是错误的。经济法必须以企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基础,国家也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正确、有效地发挥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