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前沿 >> 文章正文
经济法应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和促进――吴炯教授经济法在当代的理论与实践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周恩惠(《法学杂志》原主编)  来源:  阅读:

经济全球化和高新科学技术的突破性的发展,使经济法在当代空前繁荣,尤其是现今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加凸现了经济法制不可代替的作用。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吴炯教授(女),原国家经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对当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应用法学的着力耕耘,她始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根结蒂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我国应在市场秩序问题、宏观调控问题等领域,切实搞好经济法制建设工作,非此无彼。吴炯教授除在经济原理上,还在反垄断法和仲裁法的应用经济法学上,有着独到地研究,笔耕不辍,可谓“自勉期不止,多获由力耕。”

 

         经济法的力耕者

吴炯教授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因在国家机关的工作关系,便开始接触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与实践。曾连续在报刊杂志上发表80余篇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如同布谷鸟呼唤春天那样,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确立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期的经济法学研究尚处于部分经济法学家“单打独斗”,遇到什么问题就研究什么问题的“自在性研究”阶段。那么,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升华到有目的“自为性研究”阶段,即已经可以卓有成效地集中地研究一些重大的关键性的经济法律问题了。如仲裁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2001年,吴炯教授在《法学杂志》第三期上,发表论文“经济法在当代”,对我国经济法自为性研究的表象和实质做了精当的概括与总结,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在当代的基本特征;当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当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确切地回答了新千年应该建立一个怎么样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崭新的经济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运行规则和法律保障。

吴教授对我国当代经济法学界定是:一门新兴的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边缘学科。其基本法律原则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由于当代社会生产利益主体多元化,这种利益多元又共同寓于经济运作的一体化之中,谁也离不开谁,从而呈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和多样性。于是经济法便责无旁贷地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来确保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只有确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经济层面的竞争与合作、协调发展,以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公序良俗;

二是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原则。即利益主体应真心实意地认知和接受国家干预,双向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问题;

三是综合调整原则。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调整,使我国当代经济发展的整体性不断地加强与巩固,各体系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制约,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群体性自治的综合治理。

只有充分体现与上述三原则,新世纪经济大发展、大变化、大改组,才能不断地显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色,使之充满无限生机。

吴炯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民商法、行政(经济)法不同。划分相邻法律部门的标准,应是法理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的结合,并带有一定的预期性。原因在于当代经济在飞速发展,既然过去民法可以从刑、民不分中分离出来,当代经济法也应着实地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司其职,旨在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吴教授在经济法的脆弱与困难时期,掷地有声的论述至今仍字字玑珠。

 

            仲裁立法的先觉者

当人们在回顾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问世的重大意义时,也许不会有多少人知晓时任全国工商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的吴烱为这部重要法律的起动和问世而做过的艰辛努力!

1986年,吴炯任职经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期间,进行的行政仲裁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而该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见,当时工商经济合同仲裁的行政权限很大。各级工商机关所隶属的经济合同仲裁员,集合同见证员、公证员、和合同仲裁员于一身,显而易见,这已失去了经济仲裁的意义。

吴炯副主任在此重要岗位上,要的不是权,而是如何开展好经济仲裁为深化经济改革保驾护航。她结合工作实践,如饥似渴地搜集和学习我国及世界各国有关仲裁方面的书籍、资料,从比较仲裁法学方面获得了真知,即全球在济合同仲裁方面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欧美等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一般由非政府组织的商会设立,而国家只是依照仲裁法规实施管理与监督。至于仲裁组织的规则和仲裁程序的细节,由民间的仲裁委员会自行约定,不具有国家立法性质的 “友谊仲裁”。这类仲裁十分强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独立办案与自主处分相结合;另一种模式则是前苏联行政仲裁制度,即在其最高行政权力机构的“部长会议”下设国家仲裁署,各加盟共和国也都设立相应权力机构。其主任仲裁员由部长会议或相应机构任免,有权受理或主动提起涉及国家计划的合同纠纷,对其所作出的裁决,各有关部门或企业必须执行。因此说,苏联的国家仲裁署是一个政府部门,具有强制力。我国实施的行政仲裁制度基本是仿效苏联的,苏联于1989年已经解体了,如今的俄罗斯也在寻求新的仲裁模式过程中,我们为何还走前苏联的老路。于是,她开始思考着经济仲裁立法的大问题了。她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当时的法学泰斗张友渔的支持。后来又几经辗转,找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来直接领导,这项科研工作被定为1992—1994年国家科研项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仲裁法正式颁布,吴炯同志立了大功劳。新仲裁法确立了仲裁自愿原则,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等原则和先行调解原则、辩护原则。这些正是吴炯奔走促成立法的初衷。随之,她编著的《仲裁法实用问答》一书,于1884年1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为贯彻实施仲裁法又做出了新的贡献。

 

市场公平竞争理念高扬者

吴炯教授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是持久而不遗余力的。她始终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正当的竞争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支持。而不正当的竞争应依法予以制止和制裁。”她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始作俑者,是《反垄断法》起草人之一。她对于这两部重要的市场规法的创制都留下斑斑的汗迹和美好的记忆。

吴炯撰著的《维护公平竞争法》一书,早《反不正当竞争法》问世两年,即于1991年7月就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问世,使得刚走出有计划商品经济樊篱的人们耳目一新,知道了什么是市场经济,应该怎样规制市场使市场经济良性互动。她在书中鲜明地指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场经济竞争基本规则的需要,也是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希望在社会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使这部市场法尽早出台,关于法的定名问题,认为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最贴切。这样名称与法条内容一致,且通俗易懂,符合国际惯例。还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应各立各的。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强调民事责任,辅之以行政干预,而反垄断法主要是强调行政干预,辅之刑事责任,这就不是经济法学界一家之言了,需要整个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共同研究才行。

1994年1月,吴炯撰著的又一部新的著作《反不正当竞争法问答》出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不正当竞争法》问世后第一部出版的诠释性工具书之一,对全民普法又做出新的贡献。

1994年3月,吴炯关于《社会主义竞争法》的国家科研项目开始启动。十年磨一剑,这部60万字的巨著于2003年12月定稿。该书稿共分四大部分:社会主义竞争法的基础理论;社会主义竞争的调整内容;监管机制,即建立一个权威机构,赋予必要的职能,采用透明而严格的程序性监管;对有关社会主义竞争的立法误区,以及争议的热点、难点作出了必要的答辩。这部书颇有学术成就。

2007年吴炯教授身患一场大病,但当她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将问世的消息,届时,在病榻上组织中青年经济法学家撰稿,由她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于当年并聘请中国社科院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家福教授担任顾问,11月于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对于新问世的《反垄断法》起到了良好地普法宣传作用。告知了广大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有垄断现象的滋生,此法纯系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

上述仅是选择性地提及有关吴炯教授经济法学研究一个又一个成功的学术坐标,旨在让中青年法学家真切的认识到一位法学前贤孜孜不倦、勇往直前的人生轨迹。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点击排行::
·正部级和副部级干部待遇..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什么是"枫桥经验&q..
·领导干部住房、公车、办..
·北京:购买学区房要小心..
·北京有多少套房屋?
·审限制度的完善及建议—..
·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
·洗衣机绞死女童真相就这..
·双十一退货率高达25%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