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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新形势下的特殊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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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业顺  来源:  阅读: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发展经济法理论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经济法领域出现了诸多新现象、新问题。这首先表现在法律主体发生了悄然变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主体的群体性越来越明显,利益群体成为经济法主体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二是被动主体开始出现,被动主体正在逐渐成为新的法律主体。利益群体和被动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他首先要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在新形势下,依法规制利益群体和被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他们与其他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是经济法的特殊使命。

明确利益群体和被动主体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解决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个体的行为背后,都体现着一定的群体利益,也就是说,个体利益是群体利益的基础,如果忽视个体利益,导致群体利益矛盾,就会损害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依法规制利益群体,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利益群体是指具有相同或共同的利益需求的个体,为了实现该利益需求而组成的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群体。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经济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国家管理企业,企业管理内部组织。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社会生产的越来越专业化,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单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也在越来越弱化。相反,某一专业、某一领域的经济状况在影响整个经济活动中却在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某一专业、某一领域的所有经济参加者享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这些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组成的共同经济参加者,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利益群体。利益群体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目前,利益群体已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立法上来。如《产品质量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工会法》中的工人等等,他们都不仅仅指单个的个体,而更指适用以上法律规定调整的所有个体的组合。即以上法律规定的都是某一类利益群体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在不断出现,他们亟需经济法来规范和调整。如: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开瓶费之争,就不仅是单个消费者和某一饭店之间的争议,人们更关注的是餐饮业(利益代表为烹饪协会)和消费者整体(利益代表为消费者协会之争)。

利益群体种类繁多,有的还存在利益交叉、重叠。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中应广泛体现他们的意志,依法、合理、高效协调好这些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规范单个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更要规范利益群体的经济活动。要把规范利益群体的经济活动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

二、依法规制被动主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被动主体是与主动主体相对而言的。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被动主体的含义也不相同。广义的被动主体指在经济管理关系和管理性的经济协作关系中,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同时,被管理主体处于被管理的地位时,其不是被动地接受管理,而是与管理主体的互动,仍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

狭义的被动主体,是指不能靠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加的经济活动中来,是否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要靠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狭义的被动主体没有选择的权利。

被动主体仅指其参加经济关系方面被动性,并非指主体地位的被动性,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主动主体与被动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社会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被动主体是经济法主体的特殊表现形式,仅存在于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之中,并且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被征用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被拆迁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的移民等。而广义的“被动主体”是经济法主体的一般表现形式,存在于所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之中。

被动主体是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处理不好被动主体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往往就会激化矛盾,发生危害社会的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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