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自由、传媒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和媒体的基本权利。独立审判是宪法确立的保证审判机关公正审案的基本原则。毋庸置疑,宪法同时把这两者都规定为基本权利,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体现。
如何正确理解传媒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现在审判机关和媒体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审判机关有些法官往往把传媒监督看成是对独立审判的干扰,而广大媒体界则认为传媒监督是对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并指出,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
对以上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传媒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主流还是有机的统一。我们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去正确理解和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监督是依法独立审判保障和促进。
独立审判作为最基本的审判原则,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前提与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但是,这并不表明独立审判就不受舆论和传媒的监督。独立审判的前提是依法审判,要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作为保障。传媒监督不是干涉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而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是否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案进行监督。传媒依法实施监督,并不会干涉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而是对法院审判是否符合按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而进行的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目的并不是去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而是通过外部监督保障法院杜绝违法办案。
同时,传媒监督还能有效地防止非正常因素对法院依法独力审判的干扰。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外界的非法干扰,权力案、金钱案、关系案在媒体屡有报道。而这些干扰都是见不得人的。最近,在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中,至少有两名律师涉嫌与法官勾结谋取非法利益。据称,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就是重庆高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的情妇,仅非法干涉一个案件就使胡燕瑜获得代理费4000余万元,简直令人发指。如果加强传媒监督,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就可能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传媒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1.监督而不干扰。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广大媒体必须对法院司法活动保持足够力度的监督。某种程度上说,以主流民意为基础的媒体监督,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程序公正”。但媒体对法院实施监督,也必须依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非法干扰司法审判。否则的话,可能会对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与媒体监督的宗旨与目的背道而驰。
2.重事实勿传讹。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传媒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要做到客观公正,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不可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消息,杜绝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整体社会稳定大局。
3.尊重审判规律。司法审判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规则,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传媒监督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和规律,避免不当“越位”干涉司法现象发生。传媒要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尊重司法的程序和审判规则,自觉维护国家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传媒要牢记使命,履行职责,对司法机关存在的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等现象,依法进行监督检举揭发,这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制意义重大。
三、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传媒监督,树立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
近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2009年秋季开学典礼上强调,党的干部要为政以廉,要习惯于在严密的监督下工作。审判机关是党的审判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的各种监督制度的制约。
- 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身正不怕影子歪,只要站得正,做的对,就没什么可怕的。独立审判的前提是依法审判,结果是公正的裁决。如果一个法官敢于坚持真理,光明磊落,就没有必要怕舆论的影响。
但是,如果独立审判被扭曲,那么恐怕就真要害怕舆论监督了。现在,我们不能否认,个别法官是在打着独立审判的旗子拒绝监督,其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审判,而是为了其见不得人的勾当,是在把法律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现在,有的法官一边说审判任务重,一边却在争“有利益”案件的管辖权,有时与行政机关争权,有时与其他法院争权。在此情形之下,个别法官坚持的独立审判恐怕就要怕舆论监督了。
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机制和活动来赢得。因此,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和步骤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努力完善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强化合议庭职能,增强审判独立性,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审判质量与效果;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点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增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
2、建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机制。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公开体现了诉讼民主的思想,提供了社会监督司法的理论依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不公。如果司法机关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比如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则必须坚决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也要实施问责。
3、主动与媒体沟通,变被动为主动。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消除对传媒监督的抵触情绪,禁止违法违规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法院要主动让社会全面客观地了解法院审判情况,真正树立司法的良好形象。既要注意加强与传统主流媒体的联系,又要加强与有影响力的都市媒体、网络媒体的沟通联系,并使之经常化、机制化、制度化,共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总之,贯彻司法独立审判原则,有利于让公民获得公平公正审判。而媒体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审判活动,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发生。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是司法和传媒平衡共处的基础。因此,司法和传媒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不断磨合与调整,明晰法律的行为界限,协调并各自发挥自身的法定职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