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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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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宏伟  来源:  阅读:

2009年10月9日,我国四川腾中重工与美国通用汽车就收购通用汽车旗下高端全路面悍马车业务达成了合同交易额度约为1.5亿美元、内容涉及到收购悍马品牌、商标、专利使用权等相关权益的最终协议。随后,该收购案将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这一“买马”事件,如何从法律意义上进行思考,这将是完善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笔者试就该协议所涉外贸管理、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评析。

 一.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的法律属性

 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及其法律行为,主要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当然若进一步作法律细分,该项收购协议还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问题。从对外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角度来看,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本质上是一项涉外技术贸易合同,或者说是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受我国涉外经济法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双重规制。所谓国际技术合同,是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规定: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方与需方之间跨越不同国境的技术交易,或者居住在或者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根据该收购案协议规定,腾中重工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需的具体专利的使用权,腾中重工还将承接悍马与现有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严格上讲,本收购协议是一项包括品牌、商标、企业名称和技术专利使用权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解读此案,就要真正把握住该项交易的法律本质和特征。一是要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二是要理解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权益,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三是要理解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例如,本案不仅涉及知识技术的选定、知识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分析、受让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等技术层面问题,而且涉及国家贸易政策、贸易条件、支付方式等法律层面问题。因此,本案除了适用合同法外,还须遵守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还应适用国家参加或缔结的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双边条约及多边条约。

 二.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的法律规制

  鉴于该案属于涉外技术投资贸易性质,理应受我国《对外贸易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产业政策法律规制。尽管腾中重工并非国企,且收购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但国家主管部门同样要考虑这项交易在商业、经济、环保、政策上的合理性。一是国家行政审批规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商务部审批。腾中重工收购悍马的交易金额约为1.5亿美元,故而应当向商务部申报批准。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由此可见,《对外贸易法》是国家对涉外贸易活动实施行政审批规制的重要基本法律依据。二是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必然结果便是“油老虎”进入国门,涉及国内油料消耗问题,因其产品车型排放量巨大,污染大气严重;既造成油料紧张,抬高油价,又必然加剧中国环境污染,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从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禁止。所以,能否批准“悍马”进入中国,还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三是产业政策法律规制。“悍马”本来是军用技术,但其民用项目事实上不符合美国产业政策,其市场份额逐年萎缩即是有力例证。同样道理,我国环境法律和产业政策对严重污染项目也持限制或禁止态度。总体上讲,悍马项目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循环经济政策是相违背的。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但企业经济行为也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因此,腾中重工收购大排量、高油耗的悍马,不符合绿色消费的导向,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该项目能否获得政府批准值得怀疑。

    三.腾中重工收购悍马的经济技术可行性 

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一般而言,企业经济行为总体上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那么,对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协议,也需要从成本与效益理论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考察。一是腾中重工企业实力未必胜任收购后的经营任务。腾中重工面临的现实问题决不单是如何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更大的挑战是在完成交易之后,如何将悍马这一全球著名的豪华SUV品牌从长期亏损窘境中拯救出来。如何经营好一个高端豪华汽车品牌,初出茅庐的腾中重工显然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其资金实力、人才资源、技术研发方面能否胜任也未可知。二是腾中重工收购悍马面临市场风险。企业实施一项大额交易,必须综合评价市场和政策两个方面的因素,要看到眼前的商业利益,还要看到交易完成后各类社会经济风险;要确定未来收购品牌后产品的市场定位,研究产品市场目标消费者,对经济成本与收益进行全面衡量,最终确定该项交易行为的经济可行性。我国“十一五规划”和汽车产业重整振兴政策,都鼓励生产节能型低油耗汽车;在政策和市场层面,都不支持有损环境效益和社会利益的对外货物与技术交易。作为机械类生产企业,腾中重工若进入到汽车行业进行资源整合,跨度较大,这也增加了资源能否有效整合的经营风险。三是腾中重工应正确评估非理性消费需求。中国部分暴富阶层,出于显富及享乐心理需求,片面追求奢华的汽车产品,这与和谐社会价值背道而驰,已然激起一定民意反感。中国正构建有利于资源优化和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的社会消费模式。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应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而不可片面迎合社会上不理性的消费需求,而做出有违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决策。

综上所述,国际技术转让贸易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个体经济利益,而且可能影响技术输入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必然要对知识产权暨技术专利的交易活动,实施必要的法律管理规范。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要求:实施一项涉外技术转让贸易,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科技、环保等社会经济政策,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应当符合经济法社会本位观的基本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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