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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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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业顺  来源:  阅读: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现在,这场危机发生已经一年多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会发现有其中有很多深刻的东西值得我们回顾和反思。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许多被西方国家推崇和奉行的经济信条和经济政策。从法律人的角度分析,金融危机原因就在于经济法理念、制度及监管的缺失,是自由放任主义盛行,金融业脱离了国家有效监管和调控而造成的恶果。

一、全球金融危机是经济法监管缺失的结果

  全球金融危机暴发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经济法治的维度看,主要原因在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过度,政府金融调控政策失误,金融法治监管缺位。

    1、积极推行自由放任的金融政策,盲目迷信市场的自发调整力量。信用度非常低的资产证券化经济现象,风潮涌动,大行于市。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融资和再融资方式、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提升了本来就已经很高的负债水平。危机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终于引发了次贷危机,继而导致更大范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的低谷。

2、面对汹涌澎湃的金融大潮,国家经济法暨金融法治制度供给不足。现代市场经济,天然需要需要政府监管调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没有树立经济法治理念,面对金融市场无所作为,制定政策法律失当,混业性金融监管制度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监管理的客观需要。

3金融创新行为与产品对各种五花八门,而政府却放松了必要的经济法律监管。金融市场行为由于其具有公共性和负外部性特征,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调控。金融投机交易带来的高额利润必然刺激人们失去理智。正因为严格的法律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贪婪的资本市场成为脱缰的野马,引发金融危机势在必然。

二、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要贯彻经济法先进理念

    1、完善加强金融监管法治,必须贯彻经济法的“两只手相结合”理念。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就要把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结合,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并用,不能单纯片面强调任何一只手。市场之手要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从竞争压力和利益驱导方面引导金融企业创新与发展;国家之手要在市场之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切实修正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恢复市场之手的正常机能。

2、完善加强金融监管法治,必须贯彻经济法的 “集中与民主辩证统一”理念。金融市场的集中监管与金融市场主体的民主自由是一对矛盾,是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国家的经济集中,主要体现在反对金融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市场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企业组织公平参加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赋予金融企业相当的自主权利和创新地位,能够在法律规则约束下自由地参加市场经济。因此,完善金融法治就要处理好加强金融监管与鼓励市场主体创新的辩证关系。

      3、完善加强金融监管法治,必须贯彻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观。一些大型金融公司只所有以出现严重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主要原因是利欲熏心和社会责任意识丧失。经济法暨金融法是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从国家机关到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暨金融法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强化金融组织的社会责任义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的经济法治对策

1、应对化解金融危机,要发挥经济法的“平衡”调整功能。经济法在实施金融监管与调控过程中,要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关系。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好国家和金融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暨金融法的任务就是在承认国家和金融企业有不同利益基点的基础上,寻求其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平衡协调其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促使双方互动,求得双赢局面。因此,法律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也要在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保护创新意识与限制相关的过度自由之间的维持动态平衡。

2、应对化解金融危机,要发挥经济法的“综合”调整功能。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 分化和综合都是事物发展的形式。经济法暨金融法必须反映经济生活的这种客观要求,实施综合性调整。要逐步建立综合系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消除分业监管的弊端。对金融市场的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既有纵向机构监管调整,也有横向的组织协作调整。监管部门要从制度设计上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努力完善问责制,强化高管信托责任,积极实施综合监管措施,完善相关金融市场。

3、应对化解金融危机,要发挥经济法的“系统”调整功能。经济法暨金融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对金融经济关系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调整是应有之义。典型例证是: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加强货币政策调控,加强金融风险控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调整。这些政策法律措施对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复苏,已经收到的良好的成效。金融法要对金融市场主体、金融组织体制、金融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结果等各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的调整。这就要求全面完善金融法制,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重视授信平等立法,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细化金融机构破产规则。

 总之,中国政府要秉持经济法的先进理念,加强金融立法执法工作,完善金融法制;牢固树立和坚持金融安全的理念,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与积极财政政策相配合,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理性对待金融衍生品创新,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确保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持续安全稳定发展,发挥金融市场暨法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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