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食品量的安全,重在保障供给;二是食品质的安全,重在保障健康。前者解决的是贫困问题,温饱问题,因而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健康问题,是小康社会人的幸福、长寿问题,因而是发达国家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是对这一问题的有力诠释。从一个侧面表明,发展中国家一旦解决温饱,食品安全就立马凸显为社会公共问题。食品安全立法及其实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一、食品安全立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对食品安全予以确认,调整和保护的法,就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研究,在中国尚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尚未进入法学的主流。由于现代食品的生产供给机制,无论是食品来源对工业及技术的依赖,还是食品市场因全球化和物流的便利与快捷而使市场半径的扩大。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范围,在现代信息传播下处于随便时会引爆的状态。近年来,韩国输美牛肉风波、中国三聚氰胺事件,都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虽表达为一个的微观问题,其本质却是一个社会问题,控制不当或处理不慎则极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公共问题,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所以,食品安全法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二、实现社会和谐是食品安全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冲撞协调的结果。法律的特点就是时代精神和利益关系交互混合作用一体化后凸显的拐点,是法律外的社会评价。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从法律的特点中映射出法律实施的愿景。那么,中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特点是什么呢?尽管人们从不同角度观察会有不同的认知结果,并且就是从同一个角度也可能见仁见智,但我认为危机对策法是食品安全法最根本性的特点。其立法及执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为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消费者安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1、立法规制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公众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危害。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进入21世纪以来,相继发生了阜阳劣质奶粉案、非法添加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和输美宠物饲料案、输日毒饺子案,社会危害巨大,可谓触目惊心。中国政府自2003年以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负有行政责任的地方党政负责人和行业部门领导人,实行问责制;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诸环节,推行许可证制度、取缔无证生产;强化标准执行,打击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新秩序;通过启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专项工程,初步构筑了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客观上受区域经济、城乡经济、投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制约,主观上受传统饮食文化、投机致富、金钱至上、技术无知和商业无德的影响,导致中国食品整体质量堪忧。据一份调查资料统计显示:(1)酸奶近1/3不合格,小型企业质量问题突出,(2)肉类两成不合格,(3)酱制品近四成不合格,(4)婴幼儿米粉一半不合格,(5)香菇、木耳重金属污染普遍,(6)水产品药物残留严重,(7)甘肃纯净水质量堪忧,(8)天津抽查纯净水全部不合格,(9)水发和干水发产品甲醛普遍超标,(10)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这些“食品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及到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既关系到社会稳定,又关系到经济的发展”,更影响了中国食品出口,损害中国食品的信誉。(陈锡文、邓楠主编:《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951页)。完善食品安全法立法,就是要应对与克服上述食品安全问题,从立法及执法上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完善食品安全立法是应对解决乳制品行业安全事故危机的迫切要求。
我们知道,乳制品是中国近10年来快速成长的行业。2004年全国规模以上乳制品企业共计636家,乳制品工业产值663.25亿元,比2000年增加2.39倍,平均增长35.7%。产品销售收入625.19亿元,比2000年增加2.16倍,平均增长33.3%;销售收入利润率为5.41%,比2000年增加1.1个百分点”。“我国乳制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满怀信心的预测:按照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我国乳制品工业正如旭日东升,只要措施得当,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刘铁男主编:《我国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但这么美好的愿景,终被中国乳制品行业连续不断的事故给粉碎了。从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到2008年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到2009年蒙牛OMP事件、光明抗生奶事件和浙江晨园顶风作案,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乳制品业视发展为上帝、视安全为儿戏的做法,终遭重创:三聚氰胺事件波及整个行业,以三鹿集团破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典型。奶粉、液态奶和含奶制品如冰淇淋、奶糖等全面陷入安全危机,导致国人发出还可以吃什么的呐喊,进而使整个中国食品业陷入信任危机。
为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中国政府应不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强化监管,切实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度构建上,一是在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将严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到货值金额的20倍至30倍。二是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时效性,通过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可实时监控的溯源制度如电子监管码制度,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全部转入食品安全法,使特别规定从特别法走向一般法,从而提升食品安全立法的层次和保障功能。
3、完善食品安全立法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现实政治要求。
近年来,关于中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问题,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媒体恶意炒作的话题。将“中国制造等同于危险”是妖魔化中国与遏制中国的重要手段和步骤。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中国政府为树立中国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中国食品安全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中国政府采取了史无前例的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特别行动。召开了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成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发布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专项整治”。二是积极开展中美、中日、中欧之间食品安全的双边合作。主张“处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个案,防止以偏概全,更要防止将其政治化,制造新的贸易壁垒”,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是举办“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共有45个国家和地区、13个国际组织的260多名代表,和中国政府11个部委及卫生、质检、药检系统的地方代表,国内知名企业代表共计400多人,共同参加讨论。会议通过了《北京食品安全宣言》,交流了参会各国尤其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和成效,树立了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勤勉形象,展示了中国企业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意识和措施。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国际社会从发达国家的欧、美、日,到发展中国家的东盟10国,更到港、澳、台地区,纷纷宣布暂停进口、销售来自中国大陆市场的乳制品、含乳制品,进而延伸到畜、禽制品,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受到根本性损毁。为此,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如下措施:一是在食品安全保护水平上,向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为基础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国际标准看齐;二是要求“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或合同要求”,赋予企业国际性的社会责任;三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采取国际通行的优秀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4、完善食品安全立法是应对国际经济危机的重要法律保障。
2007年美国房屋次贷市场出现危机,引发美国金融业整体陷入危机状态,以房地美和房利美被政府接管,雷曼兄弟破产为序曲,至2008年美国已有25家银行破产,200家银行面临困境,美国股市标准普尔500指数年跌幅为41%,蒸发资产7.3万亿美元。受美国经济在全球经济领袖地位,全球经济一体和金融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是美国金融危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二是金融危机导致实体经济陷入全球性衰退;三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相信2008年的这场经济危机的惨烈程度,达到并可能超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此,中国经济亦不能也无法独善其身。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需要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中国在G8峰会、G20峰会、金砖四国峰会及联合国框架内积极参加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在国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欧美经济衰退对中国经济的冲击,稳定中国经济运行态势,就成了2008年以来中国政府的核心工作。
中国食品安全立法,对应对解决国际经济危机,促进中国食品行业出口,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一是“促进食品产业发展”重新成为食品安全法的任务。这一任务要求食品安全法为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宽松的良性的法制环境。对此,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建构中发生了两大变化:(1)基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的考虑,在第33条和第60条,要求监管机关购买抽查检验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要求认证机构实施跟踪服务不再收取费用。(2)将行政罚款的幅度,上限定为10倍,下限为2倍,根据违法情况分别配设2倍至5倍,5倍到10倍的罚款。
三、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是和谐社会建立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法律创制是一项政治活动。法律的实施尤其是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的实施,更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治活动。社会各利益集团对立法的承诺和支持都必须在法律开始实施时予以兑现。否则,有法律而不实施的危害远远大于没有法律可依的影响。可是,食品安全法的危机对策性特点,却要求法律首先充任与完成克服危机的任务。唯在这三大危机中,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具有根本主导性。中国政府为此采取的刺激政策要求食品工业扮演领头羊的作用。在出口依赖性行业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受到欧美市场影响陷入萧条的时候,食品工业成为工业体系中最亮丽的风景,产值、投资、利润等项目的增长均超过2位数。就上市公司发布的2009年半年报看,如三元股份09年上半年业绩同比增长73.24%,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138.01%;再如伊利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117.57%,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69%。可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较快走出不景气状态,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必须服从于经济危机的克服,其出现虚值是不可避免的。
但法律的虚置有严重负面效应,可能向市场和企业传递不适当的信息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可以大打折扣。所以,在中国经济成功触底回升,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危机触底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在后经济危机状态下的食品安全法实施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尽快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让监管机构高效、协调地运行起来,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机制。建议食品企业认真学习,普及食品安全法,认清企业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按照法律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食品安全提供最基础性的支撑性资源。建议食品安全法的各级监管机构,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提高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让消费者成为推动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积极力量。
我们期待并相信,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的时候,食品安全法能成为严格实施的法律,食品安全形势能有根本性的转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预防并消灭在萌芽状态。相信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就没有消费者信赖,也就没有市场信誉,和谐社会也就横生诸多不和谐的百变因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必须予以应有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