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斯在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针对不充分的就业问题,凯恩斯把“经济体系的决定因素区分为两组即既定的因素和自变量”,并进而认为“我们现在的目标是发现在任何时候什么决定一个既定经济体系的国民收入和它的就业量。我们不可能希望做出完全精确的一般性结论,而只想找出那些其变动对我们的问题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因素。我们最终的任务在于,在我们实际生活的这种经济体系中,选出那些中央当局能够慎重地加以控制或者管理的变量”。众所周知,进入20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失灵愈益明显,先后发生多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导致企业纷纷倒闭,大批工人失业。在此情形下,使得新、旧古典经济学理论陷入“经济学危机”。鉴于此,凯恩斯的这本书就是力图挽救这次“经济学危机”,是对传统经济学的一种“革命”,尤其针对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就业,以缓解市场失衡问题;强调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策代替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的政策。
凯恩斯虽然是马歇尔的忠实门徒之一,也属于剑桥学派,但他又不局限于马歇尔的自由经济理论,他把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在均衡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马歇尔的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从微观到宏观、从自由经济到国家干预、从不充分就业到充分就业”等,因此,这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理论的巨大进步。如果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奠定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基础,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奠定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那么,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则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和现代国家调控主义的开端。
从实际来看,凯恩斯的经济主张非常符合当时的现实经济状况,事实上,凯恩斯的经济思想不仅是基于经济危机的反思,也是考虑到了当时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同样,我们也可以断言,凯恩斯的经济思想也受到了当初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前苏联“计划经济”初期成就的影响。凯恩斯思想在西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包括美国在罗斯福政府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受到凯恩斯思想的影响。尽管到了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供应学派”或称为“芝加哥学派”,提出了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但都无法否认国家对经济的调控,问题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调控的“度”以及自由市场与国家调控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不可否认,凯恩斯的经济思想对于法学尤其经济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法治维度来考虑的话,如果说“计划经济”以政策或行政命令否定了法治精神,那么,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是在法治精神的基础上,渗透了公法因素,从而弥补私法之不足。而这恰恰是我们今天经济法学所追求的目标和定位。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道路,我们同样面临着市场失灵问题,同样面临着自由市场与国家调控之间如何博弈与平衡的问题,这正是我们经济法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从经济法学流派来看,无论是“国家干预说”,还是“国家调节说”,以及最初引进前苏联的“纵横统一说”到后来的“公私融合说”等,都深受凯恩斯经济思想的影响。而从我们新生代经济法学者来看,更是如此,无非是从法律的思维思考在自由经济与国家调控之间如何进行博弈与平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应当说,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法制建设等均有重要影响。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从美国进而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所内涵的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金融危机面前表现的尤为明显。包括中国、美国、日本等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强调“政府救市”,足以可见一斑。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凡事不能走入极端,不能因此而否定市场机制,“国家失灵”的幽灵随时存在。就如同布坎南所认为的“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也如同查尔斯.沃尔沃提出的“由政府干预经济来试图纠正市场的缺陷,可能产生无法预料的副作用”。2009年国庆8天长假对经济的刺激作用要大于国家对金融危机的调控作用就足以值得我们反思。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常态与非常态之间,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一定要把握“度”和寻求博弈平衡。而这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学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