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无论国家制定还是认可,法律体现的必然是一个国家的意志,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问题。传统经济法理论,大多研究一国范围内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关系,旨在通过法律规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如何协调各个国家的利益关系,如何为全球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传统经济法理论却研究较少,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需要现代经济法的科学调整
1.全球经济一体化需要经济法来维护健康的国际经济秩序和环境。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阻挡,世界经济体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国际经济格局越发复杂,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但是当前由于国际政治经济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南北差距更加明显,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也存在碰撞与冲突,故而尚有许多不和谐因素与现象。金融危机背景下,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贸易报复与反报复、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又有加重之趋势。今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轮胎实行特保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即是典型案例之一。全球环保问题,涉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故而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以上这些复杂多变的全球政治经济问题,客观上要求经济法来进行综合系统平衡与调整,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全球经济一体化需要经济法创造国际经济法律体制和机制。当代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相互联系和依赖性也越来越密切,经济的发展不单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蔓延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各个国家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现代经济法以其综合系统性和平衡协调性为特征,以社会效益、实质正义、自由与秩序为价值目标,必然要在调整国际经济秩序、完善国际经济法律机制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法的创设方面,要通过国际组织机构民主协商、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制定或认可国际公约、经济法规、指令、条约和协议,以实现对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
3.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经济法秉持从国内到世界的宏观思维。传统经济法主要局限在一国经济调整之范围,对国际经济大环境与法律调整涉及较少,已经不适应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要求。现代经济法要把国内与国际经济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国内经济的综合系统调整,又要关注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全面平衡规制,从而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这就要求从经济法理念方面,更新经济法主体概念与范围,承认并强调国家作为现代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度层面,要建立完善国际经济综合调整法律框架与机制,实现对全球经济的协调合作调整,以达到经济的可持续科学发展,为促进世界人民福祉发挥重要的保障功能。例如,此次G20国际金融峰会,突破了单一国家经济调整的局限性,就建立完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努力完善问责制,限制高管薪酬,强化高管信托责任,完善国际金融市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蹉商,形成了阶段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法律成果。
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实践进程要求传统经济法理论的改革发展
1.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现代经济法要吸纳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原则,在调整全球经济活动中,要恪守尊重主权、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国民待遇等法律原则。特别是在WTO协议法律框架内,要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国际贸易问题,推动双边或多边谈判,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
2.强调社会责任本位:由一个国家走向全球。社会责任本位是现代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观。从国内看,无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无论其是处于纵向经济关系中,还是处于横向经济关系时,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对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从国际上看,每一个国家、国际组织、国际化公司企业,其管理行为、经济活动,都要对宏观经济安全负责,为世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负责。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就是美国华尔街大亨贪婪逐利、抛弃社会责任的恶劣后果,政府乃至国际组织的经济法治监管缺失也是重要成因之一,从而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整体经济安定和人民大众整体利益,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3.坚持平衡协调原则:国内协调与国际协调的统一。现代经济法坚持“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在实施经济监管与调控过程中,要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关系,也要平衡协调国与国、国际政治经济组织、国际化大型公司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现代经济法任务就是在承认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大国与小国、海洋国家与内陆国家等之间的独立利益主体地位,公平公正设定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其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平衡协调其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促使双方良性互动,求得合作双赢局面。
4.构建综合法律责任体系:经济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现代经济法责任体系,具有综合性、层次性、多元性特征,除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包括宪政责任、社会性责任。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言,现代法也不只是采取对行为人不利的制裁措施,也包括褒奖的后果,以引导鼓励某种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以现代经济法的理念为指导,一方面要加强国内立法来设定法律责任,特别是要重视涉外经济立法,不断完善WTO协议所允许的反补贴、反倾销、反保障措施等法律责任体系;也可通过完善实施反垄断法,发挥其域外管辖效力,对国际机构或跨国公司的价格联盟、地区封锁等垄断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在联合国大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制定完善国际经济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建立科学的法律责任体系,设定公正高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全球经济一体化给传统经济法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迫切需要对经济法理论及其调整模式进行科学再造。经济法要在基本理念、法律原则、价值定位、调整方法、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必要改革,更好地发挥对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综合系统平衡调整功能,为保障世界经济持续安全稳定作出更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