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目前政府执政、部门运行、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这里的人,并不是个体的概念,不是说要以任何一个人的主观意志为本。相反,从哲学上讲,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要受人的意志支配的,并且带有自身的目的性。而这种目的达成后,能够享受其积极影响和接受其带来的积极利益的群体,我们通常称之为受益者或者利益相关者。笔者认为,在目前上上下下都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形势下,对于某种具体的行为过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受益者为本。
诚如制定一种规则,就要以符合规则制定初衷的受益者为本,而不是以规则制定者的意志为本,也就是说规则制定出来是不能随便更改和违背的,是不能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使得规则制定出来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了强制性的效力,当然这样的规则必须符合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规则制定之后要公开,而且是要有效地公开。这就像通知一样,你必须通知到欲通知的人才叫通知,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潜规则”盛行,“显规则”又不能有效透明地公开,且不说规则制定者们都带了有色眼镜,单是两份相同的材料被硬说成前者符合条件,后者不符合条件的相互矛盾的解释也是非常常见的,这也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容易产生规则被随意和随性操作之担忧的原因。
那么,当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我们是否还应该坚持立规则之时遵循的以人为本呢?如果坚持,是否会违背这些原则的初衷呢?本文认为,当规则被制定之后不能真正实现规则所谓的约束和保障作用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打破它,因为本应保护的利益已经被这种扭曲的规则所打破,必须调整这其中的不平衡才能实现规则的目的,否则那些利益群体非但得不到规则的保护反而成为它的牺牲品,最终使得利益没有增值反而贬值。
从某种角度来讲,这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的一种结合,但这里的灵活性并不等同于随意性,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所做的修正和优化,而不是僵硬地、机械地执行已经失去普遍公信力的所谓的制度。
当人们对一种规则有些许的不信任甚至是失望的时候,总喜欢用“人性化”这个字眼来质问,认为既然规则制定者自己已经打破了规则,那么为什么还要拿那些已经失去诚信和信用基础的条条框框来限制人们原本的行为自由呢?对此,我们不得不进行一定的思考和反省。当然,我们不是盲目地强调破旧立新,更不是简单地强调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而是因为一种呼声也许带有偏激性和偶然性,但是一群呼声必将会有它的合理性和普遍性,如果对此不加以重视,将始终走不出规则破与立的逻辑怪圈,无法形成和谐的积极向上的人际关系和发展环境,无法实现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真正地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以人为本的原则与规则的强制约束性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我们在整个规则存在的生命周期中是否真正做到了以人文本,是否时时事事都坚持了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