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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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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业顺  来源:  阅读:

有关钓鱼执法的案件屡见报端。其中有一位叫孙中界的年轻人,被上海交通执法部门通过“钩子”钓住,被作为黑车主罚款1,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目前,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最终以孙中界讨回清白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开道歉而结束。对于“钓鱼执法”,现在可以说是骂声一片。的确,现在的“钓鱼执法”有许多违法和不合理之处。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忽略“钓鱼”执法的积极因素。

“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违背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该完全制止还是合理规制?我们有必要进行冷静的思考。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本质分析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部门设下钩子,借助执法人员或职业托儿装扮成一般百姓,去吸引一些试图违法的人上钩,从而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钓鱼执法”在英美又叫“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有两种情形要分别加以区别:一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或者虽有违法意图但并未实施行为,但在执法人员或其钩子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二是当事人原本就在实施违法行为,碰巧被“钩子”钓住。当事人在以上不同情形中的行为目的和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应做出不同的规定。

对此,世界许多国家也是区别对待的。对第一种情形严格限制,对第二种情形则比较宽容。英国法律规定,通过“钓鱼”方式展开的执法调查,对于被告方的一些罪名起诉应当被撤销,因为当事人是在被诱使的情况下做出行动的。国执法机关使用钓鱼执法手段,也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其一,诱捕对象必须是严重犯罪嫌疑人;其二,已经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其三,诱捕中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引诱之套的事实本身不能成为当事人违法犯罪的证据。

二、违规“钓鱼执法”行为的主要成因

(一)解决正常执法难题。以交通执法为例,整顿运营秩序,治理市场黑车,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只要依法所为,不仅无可厚非,反而应予支持。从制度环境和执法能力上讲,交通执法部门查处黑车确实有一定难度,可是他们并不是致力于提升执法能力来解决问题,而是借诸于“倒钩”、“钓鱼”方法,表面上使这项任务变得相对容易,交通执法部门及成员有奖,参与“钩子”也有奖,可谓皆大欢喜。但是任何一项行政执法活动,都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都要符合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利益驱动是钓鱼执法的根本原因。在中国利益现象并非罕见,诸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奖励、罚款不入帐、罚款不开票等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广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怨声载道,口诛笔伐。以上海为例,一些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创造罚款经济指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执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社会道德风气。少数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怀着私利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以实现其部门及个人利益最大化。

(三)行政执法失范是钓鱼执法泛滥的法治原因。在事件暴光之初,上海市相关部门曾信誓旦旦地对外宣布: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钓鱼执法问题。其口气是何等冷漠!何等蛮横!何等无耻!由此可见,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仅科学执法能力不足,而且法治意识淡漠,极端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另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责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警戒功能,也导致公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法治与道德的约束,沦为谋取部门与个人私利的工具。反观一些上海交通执法人员及其“钩子”合谋钓鱼过程的丑恶行径,简直令人发指。“钓鱼”执法在上海已经实施多年,在其他地方也并不罕见,亦可谓甚嚣尘上,遗害无穷。

三、从公平正义出发,正确把握“钓鱼执法”

正确认识“钓鱼执法”的本质后,我们要从客观角度去正确看待“钓鱼执法”,符合公平正义目标的要予以支持,违背公平正义目标要予以规制,而不能走向极端。对“钓鱼执法”放任或一概否定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1、以正确的执法思想来评判“钓鱼”执法: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杜绝以罚款或完成任务为出发点。贯彻执行公平正义法律原则,政府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绝不允许暗箱操作,违法行政。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的关键是行政机关没有正确把握以上原则。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政府行政执法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强诚信建设,严禁以欺诈的“钓鱼执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2、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如果“钓鱼执法”违背以上规定,毫无疑问属于不正当。任何行政执法都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禁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进行行政执法。

3、坚决铲除利益执法的滋生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中央政府要下大决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切断政府部门的利益链条,逐步减少或消除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异化现象,防止与消除公权力蜕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4、保护合法的“钓鱼执法”行为。为解决正常执法难问题,笔者认为,对合法的“钓鱼执法”还是要给与保护的。只要“钓鱼执法”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终极目标,有助于杜绝社会中的种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常合理的秩序,我们相信广大人民群众肯定会欢迎的。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实体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因此,我国要不断推进行政立法,加大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真正建立起一个负责任的、廉洁的和服务的政府。总之,对于“钓鱼执法”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能使违法的“钓鱼执法”损害社会,也不能全盘否定合法的“钓鱼执法”,从而阻止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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