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前沿 >> 文章正文
中国经济立法六十年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刘红军 沈玮玮  来源:  阅读: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法立法史目睹了国家逐渐繁荣强大的历史过程,对中国经济立法史的回顾和展望,便于我们更加清晰认识法律与经济互动关系。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将现行有效法律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大门类,其中将资源法放在经济法类,环境法放在行政法类,将市场主体(公司企业)和竞争法律放在商法类,劳动与保障法放在社会法类。该白皮书附录中认为我国现行有效的经济法已达54件,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体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尚存有争论,鉴于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才陆续制定的,目前社会法已经单独成类,环保法较为特殊,我们主张可将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包含投资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和经济监管(但将劳动力市场监管排除),另外包含资源和外贸法律制度。本文所论法律法规主要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于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制并不完善,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前三十年的立法工作较多涉及政策规范性文件。

1955年颁布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2009年已废除)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经济法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继续有效的经济法共76部之多,国务院有关经济法的行政法规共240多部。而据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此外,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可见,经济法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可看出,经济法历经六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一部经济法立法史也是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史。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之说,顺此思路,经济法立法史也可大致分为前后两个三十年。

 

一、改革开放前的经济立法

前三十年我国经济法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建国初期(1949—195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6)和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7—1966)。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制遭到破坏,经济法律制度几乎停滞,故不再叙述。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1949—1952)。由于中央决定迅速恢复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努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国家在没收官僚资本及清除其他封建关系的同时,重点围绕土地改革和加强财政、金融管理,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改革法(1950年),没收官僚资本及其他清除封建关系的法规和财税改革方面立法。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特点表现在“应时”和“简陋”。“应时”表现在所立法规大都是非立不可的,立法以当前经济任务为焦点,许多法规生效时间十分短暂,但是这些法规又是完成建国初期经济任务的重要保证。“简陋”表现在从法律渊源看,党的政策和法律难以区分,法律规范数量较少,规范内容较为简单,因与政策及一定时期形势联系太紧,普遍缺乏稳定性和严肃性,立法技术较差,有些甚至逻辑结构欠严谨完备。但生于初创,势所难免。这一时期,经济法制呈现出了显著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对控制经济的信心。作为奠基时期的经济立法,框架思路确已初定,对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6)。1952年下半年,全国工农业生产达到或超过了解放前最高水平,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得到了基本好转,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国家集中对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反观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体现了当时的政策并从属于政策,法规实施的结果往往融入了政策实施的后果之中,因此,总体来说法规的实施率比较高,这在以后的法律实施中是不多见的。同时也表现出政策优于法律法规的倾向,甚至出现了因政策而弃置法律的现象。政策实施的最后结果,是在中国成功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此,这些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目的的法规,构成了第一批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大都沿袭借鉴苏联经验,独立的研究和创造稍显不够,以致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过程中,都曾出现了一刀切和急于求成的错误,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并带来了许多遗留的问题,这些在立法上都有反映。而且,当时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对法律本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有所忽视,国家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划,经济上的计划性和立法的无计划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三阶段(1957—1966)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热情全国高涨,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十分注重,主要关注点在农业立法、工商业立法和计划与财税立法三大方面。在农业立法方面,1958年到1959年,党中央先后召开了六次会议,针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和《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等文件。在对农村人民公社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1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农业60条”)。1962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在工商业立法方面,1957年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共同点在于放权。为了进一步放权和整顿工业企业,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中共中央1961年3月制定并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70条”)。另外,中共中央于1961年同时颁发了《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手工业60条”)和《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商业40条”)。随后,国务院1963年4月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66年4月国务院转批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管理工作的报告》,使得商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在计划与财税立法方面,中央于1961年1月作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于1961年6月,批准对农业税的税率大幅调低。1961年10月,国家计委提出《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共中央原则上同意这一规定,并转发给各级计委试行。

1966年之后便是法制建设的停滞期。由于政治斗争和群众运动接连不断,左倾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出现了轻视法制建设、以政策代替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状况,调整整个国民经济的法规只有寥寥几个,一些重要的法律不仅没有制订和公布施行,而且还批判了一些正确的司法原则和坚持这些原则的司法人员,撤销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导致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停滞不前。

对前三十年的经济立法作出评价甚为困难,我们反对一刀切似的用后三十年的立法成就否定前三十年的立法曲折历程。1949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便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及其人民解放军的其他纲领、政令作为依据。这是在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在此三十年,国家还处在摸索时期,各方面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尤为突出,政策与法律不分,法律的政治功能尤为明显,一切以政策为导向,以政策代替立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五十年代后期还认为要人治不要法治,这充分说明当时法律意识相当淡薄,法律文化十分匮乏。既便如此,当立法时机成熟以后,政策也并未及时升格为法律,立法工作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忽视了立法的重要意义,这给我们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因此造成了普遍地轻视法律,肆意践踏法律,权大于法。法律的工具性导向价值,政治高于一切的思想意识,统领了当时立法甚至司法实践的所有方面。当然,由于当时时势所迫,一切百废待兴,这也是必要的代价。

 

二、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立法

后三十年经济立法史大致上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1)是市场化和法制化改革的初始阶段。据不完全统计,1979—1991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达104部,其中经济法48部,约占50%,平均每年有四部经济法出台,其中多是有关经济改革、经济管理和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596部,其中经济法规425部,约占71%,平均每年颁布33部经济法规。

第二阶段(1992—2000)是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七届人大于1992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共16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性文件共84件, 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1993年八届人大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 其中经济法方面12件。1994年八届人大又通过经济法律20件。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共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九届人大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共立法49件,涉及经济法的立法有10件。

第三阶段(2001至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九届人大2001年到2003年共计立法53件中经济法就有15件,包括水法、草原法、农业法等的修订。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仍然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在73件通过的法律中,其中经济法占22件,考虑到民商法(12件)和行政法(25件)中也包含有一些经济法律,经济法占有的比重更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仅履职一年,但对于经济法的制定也十分重视。一年来制定便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审议修订防震减灾法、修改保险法、修订统计法、邮政法等。

经历了这三个阶段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立法得到极大发展,表现在:

1.市场规制立法不断完善。包括食品安全法(2009年)、反垄断法(200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反洗钱法(2006年)、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建筑法(1997年)、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民用航空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广告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等。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些市场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电信条例(2000年)等。

2.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得到充实。这方面的法律有: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城市规划法》(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预算法(1994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9年、2005年修正,2007年修正)等。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等一大批涉及税收财政的法规。

3.对外经贸法律制度形成。这方面的法律有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海关法(1987年,2002年修正)、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2001年修正)等。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些涉外条例,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997年修正)等。

4.资源立法得到大幅重视。至2008年初,中国制定了17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煤炭法(1996年)、电力法(1995年)、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包括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2008年修订)等。

5.经济监管法律得到应有重视。已有的立法包括价格法(1997年)、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烟草专卖法(1991年,2009年修改)、邮政法(1986年,2009年修订)、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计量法(1985年,2009年修改)、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2009年修正)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也迅速确立,包括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电信条例(2000年)、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等。

展示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成就,尤其是经济立法成就,我们踌躇满志,信心满怀,因为这三十年来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春天,也是法制建设的春天。法制建设硕果累累,端赖于全社会的共同推动,尤其是法律人的积极推进。但我们在欢呼的同时,也需反思。三十年来的经济立法如雨后春笋,迅速充斥着社会的每个角落,我们“有法可依”的理想正在慢慢实现,但我们“有法必依”的梦想也是否在慢慢成为现实?“执法必严”的号召是否得到强有力的贯彻?这需要我们反思我们所立之法的实践效果是否一样令我们满意甚至骄傲。此其一。其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于经济法而言,大多具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参与的性质,因此,涉及面相当广,当然,涉及的部门也十分繁多,这样,立法之时的部门利益协调成为经济立法过程的重要考量。这使得我们必须反思,当前所立诸多的经济立法是否存在潜在冲突,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甚至是否存在不同的利益争夺。这样的冲突、矛盾、争夺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怎样的利与弊,给国民的生活带来了怎样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其三,老子曾提醒我们“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在我们这个处处有法的社会,是否也应该有这样的反思呢?“有限政府”与“全能政府”的划分需要我们重新考虑:我们是否应在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上也做一些调整呢?当然,此为一家之言。我们依然坚信,共和国三十年来的经济法立法正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逐步向更加健全完善的方向迈进,经济立法的发达将为共和国的繁荣昌盛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我们都将成为这一制度变迁发展的受益者。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点击排行::
·正部级和副部级干部待遇..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什么是"枫桥经验&q..
·领导干部住房、公车、办..
·北京:购买学区房要小心..
·北京有多少套房屋?
·审限制度的完善及建议—..
·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
·洗衣机绞死女童真相就这..
·双十一退货率高达25%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