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保护缺失无疑是关键问题之一。这些问题的产生都直接或间接与弱势群体相关。2009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12月5-7日在京召开,会议提出了明年我国经济工作六大任务。“调结构、促消费”将是明年经济工作的重点。纵观整个会议精神,影响明年乃至今后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弱势群体保护问题,解决了弱势群体问题,其它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对其利益保护不力会促使社会矛盾激化和各种群体性运动的频繁发生,造成社会动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社会失业率上升致使社会犯罪率节节攀升等现象就是最好的佐证。
一、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应发挥主要作用
1、弱势群体是经济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主体。我国政府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了“弱势群体”,它虽然提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但对“弱势群体”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弱势群体,就是那些在社会权利与利益分配中处于最不利状况的群体。而这种分配的不公正往往与他们自身的身份、天赋条件、生理状况、生活区域甚至是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自己无可选择的先在的秩序决定了他们的地位。“弱势”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只存在相对弱势的群体,而不存在绝对弱势的群体。从形成原因上看,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三大类型:自然因素型弱势群体,如我国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民等;社会因素型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和进城的农民工等;生理因素型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弱势群体具有特征,一是人数多、影响大;二是问题多、难度大;三是势力弱、需保护。只有切实关心解决弱势群体的大量问题,依法维护他们的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才能更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2、经济法能最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他法律部门都可以从自己的价值取向出发来发挥作用。但经济法以其社会本位与平衡协调理念,最能发挥保护与调整作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实现法的价值效率与公平的需要,法律是公平的象征,它以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为己任,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提高不了效率,也就达不到经济发展的目的。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社会弱者的生存,国家开始全面参与、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有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的理念,追求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以此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影响并促进社会合作与发展,主要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经济法强调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即一方面对基于民商法理念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背叛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另方面,基于市场领域所发生的初次分配造成的贫富悬殊、产业差距等分配不均衡现象而强调国家通过对财政资源的合理预期分配和税收等手段,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需求,从而从实质公平的维度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因此,在弱势群体保护中,经济法是首要的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保护制度。我国的经济法不只是强势群体的经济法,而是一定程度上体现、表达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法。如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就无从体现,社会和谐也更难以实现。经济法制度重在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消费者,给予社会贫困者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救济,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扶植他们的竞争能力,增加他们的竞争机会;经济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在实质公平、全面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共生与共存。
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产生的群体,传统的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护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它强调的是形式正义,而社会性弱势群体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形式正义掩盖下的实质不正义。如消费者和经营者虽然在形式是平等的,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二者之间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可见,传统的民商法无法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的本质却使得经济法恰好能成为弱势群体的强大的保护伞。经济法通过在民商法等法律所做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做适当调整和再分配,从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对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
1、弱势群体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本质上看,人权问题就是和谐问题。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关注人权,以人为本,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群体的人权。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在我国当前具有尤为迫切的现实意义,因为强者的权利如若受到侵犯,自身就可能有足够的力量去矫正,弱者却无能为力,只有更多依靠国家机器进行公力救济。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更需要法律、政策的特别保障,只有弱势群体问题解决好了,才会更好地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
2、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关系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得越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受到的剥削就越严重,在社会两极分化就越来越严重,社会各层与他们的利益冲突就会越来越严重,这种情况的发展将会导致弱势群体的越来越落后,知识、文化、经济差距越来越大,便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在社会转型。中国的弱势群体生活较为贫困,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弱势群体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只有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问题,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措施。
1、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从制度上为他们创造就业的平台,对有不同程度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其后代以及弱势群体成员的子女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以便从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处境。完善弱势群体就业援助、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反就业歧视等制度,有效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率的提高。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农民工的基础管理,实行农民工就业登记与企业招工的报备制度,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农民工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快建立劳动力市场管理与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
2、保护弱势群体合法经济权益。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购买力底下,在作为消费者对抗生产者或经营者时力量更加弱小,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合法权益受到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侵害之后,弱势群体囿于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或由于社会对它的轻视,往往游离于法律保护的领域之外。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依据,加大对弱势群体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3、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也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都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保资金,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政府财政急需相应增加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费用的社会保障支出;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与技能提高。
4、完善开发式扶弱的法律制度。开发性扶弱是指通过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机会的给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脱弱的能力,在摆脱弱势地位上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态势。但是,这种态势必须通过诸如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科技资源的法律制度性供给才能实现。因此,在制度建设的取向上,应坚持“输血式扶弱”与“造血式扶弱”并举的方针,同时要注重提升弱势群体发展能力。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的、分散的、消极的救济性扶弱做法,通过政府、社会或个人对弱势群体提供资金、知识、技术、人才、机会及其他资源的支持,以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带动弱势群体境遇的改善。
综上,切实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其正当权利,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从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着手,以运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对于由于自然性原因产生的弱势群体问题,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加以解决;对于由于社会性原因和弱势地位原因产生的弱势群体问题,则应针对不同的情况,运用经济法的财政、税收、援助、扶持等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促进广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