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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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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业顺  来源:  阅读:

法治的影响力在于法治的力量,法治的力量在于其在国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在法治的国家,法律高于一切,任何人,不管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治要求国家的正常运转都在法律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法治作为一项治国方略,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现在,法治在我国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法治必然会触动部分人员或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他们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法治的实施,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决同破坏法治的各种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才会使法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

一、法治的时代含义

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应的概念,其本质含义就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建设目标,但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面却大致相同。即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西方的法治起源于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的理性主义,萌生于正义、自由和秩序的价值取向。我国对于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探索,先后经历了肯定法治、提倡法治、诠释法治、实现法治的历史阶段,这也正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至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写照。著名的《德里宣言》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下,法治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把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法律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它首先需要的是科学、公正、公开的法制体系,也就是必须具备法治的基础和目标,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必依,更要关注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关注其形成机制的合理性、表达机制的畅通性和决策机制的民主性,从而使法律更加科学和严谨。《物权法》就作为第一部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八次审议,同时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群众路线的理念。

法治还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法治的力量就是能最有效地解决这些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现象层出不穷,立法进程和立法选择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正如“食品安全法”这一表述和概念恰是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以及随后发生的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福寿螺等一系列事件催生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也从之前《食品卫生法》关注食品外在的干净卫生转向关注食用后存在的潜在危险上,经过四次审议、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创新性地废除了监管码制度、免检制度,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名人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等制度。

二、法治力量的实现

当然,这些科学完备和不断创新与更新的法制体系要想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预期的作用还离不开对其有效地执行,离不开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教育的进步、依法执法的制度化、常态化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当救济与权利衡平。

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早就提出了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法治”理念,但它更多地是一种维护封建统治的附庸和实用工具。即使是后来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宣扬的宪政与法治也只不过是书本逻辑上的泡沫和实践价值上的扭曲形态而已。因此,现代的法治更需要关注内涵的生发与挖掘,需要关注在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延伸与提升。

依法行政是法治力量的基本体现。法治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运转得以有效地实施,这不可避免地对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法》的产生到《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直至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行政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形式到实质、由浅层到深层、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它已经不仅仅要求执法的严明和确定性,同时更需要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体现一种政府行政与民众参与的互动以及民众对于政府行政的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权利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力量的基石。为更有效地实现法治的力量,司法机关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法治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为此,需要公正、严明的司法制度作为保证。社会正义要求既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纵容坏人。当前,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司法腐败问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群众对个别司法现象缺乏信任感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法治的形象。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司法腐败绝不能手软。   

司法监督不力是造成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媒体到法院采访,法院会以案件正在审理阶段或正在执行阶段为由拒绝采访。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本来就是有机的统一,但个别法院会把两者生硬地对立起来,是否存在逃避监督之嫌就值得深思了。谁来评判法院的裁判是目前非常棘手的一根问题,缺乏有效的评判和监督机制是出现司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已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和司法体制需要不断面对的新问题。目前有不少同案异判的现象,如何看待和评判这些看似矛盾的做法、如何平衡司法和舆论监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必须从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加以权衡与斟酌。

全民参与是法治力量的源泉。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主动依法办事、依法监督是法律公正有效保障。

在目前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良好形势下,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挖掘和发挥法治的力量,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根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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