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教授(首届经济法博导)邀请我写一篇经济法方面的文章在《国际商报》上刊登。的确,我是国内第一个撰写出版经济法著作的学者,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著作,代表作《经济法概论》已经是第7版了,并获得了多项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我还是国内第一个撰写出版税收法律方面著作的学者,也出版了一系列的税法财税法的论著,并获得了多项带国徽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因此我对税法学也同样报有深厚的感情和兴趣。今天我着重写一点税收观念的变迁和依法治税方面的文章。
一、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税收规模、税收制度、税收机构和队伍发生巨大变化。
在税收规模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规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1950年税收收入50亿元,到2008年全年税收收入54219.06亿元计算,增加了1084.4倍;从1978年税收收入519.29亿元,到2008年全年税收总收入54219.6亿元计算,增加了104.4倍。我国已经成为税收大国。在税收制度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政,当时开征了十五种税,税制比较简陋,也没有一部完整的税法。之后,经过了四次重大的改革,包括:1950年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1984年实行国有企业的利改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新税制;2007年开始的建立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下的科学发展的新税制。现已基本建立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时代的、开放型的税收制度,共四个层面十七个税种。在税收机构和队伍方面,税务机关由初建时的四级税务机构、上万人税收队伍,发展到如今的国税和地税系统四级组织机构、八十万人队伍。征收手段也由“手工作坊”式的操作到网络化、信息化的征收方法。
二、千变化万变化,首先是税收观念的变化。
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税收观念进行了三次重大飞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国初期由旧社会的税收制度转变为社会主义新的税收制度,税收的观念由“取之于民、用之于己”转变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旧社会的税收主要来自于对老百姓的盘剥,用于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社会主义税收来自广大人民,用于广大人民。二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财政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转变的过程中,税收也由生产税收、经济税收向公共财政税收、公共产品税收观念转变,树立民生税收的新理念。三是由经济税收向法治税收、和谐税收观念的转变。四是由单纯的税收管理观念向为纳税人服务观念的转变,管理为纳税服务,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实行征税人与纳税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不动摇。
依法治税经历了从改革开放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初级阶段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以法治税”,再到九十年代提出的“依法治税”的发展过程。“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以法治税”、“依法治税”提法不一样,标志着依法治税的含义和内容是不同的,依法治税的含义和内容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指导下,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体现。所谓依法治税,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要依法征税,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税务纠纷要依法处理。具体说来,就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和缴纳,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的发展。依法治税的实质是税务机关切实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依法治税的理念基础是:(一)历史发展和实际经验的提炼。依法治税随着我国国家建设和发展,其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不断走向深入和完善。税收立法体系从无到有逐渐走向健全,对促进税制改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起了重要作用。(二)民主法制国家和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法治税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愈发展,依法治税的理念和制度愈完善。(三)吸收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精华。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收任意主义的对称,它是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西方人民起来用各种方式反抗封建统治者任意侵犯人民财产而取得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我们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对于征税更不能有任意性。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事业的基本方针和特色,我们要把税收法定主义的精华部分进行吸纳,充实和完善我国的依法治税理论和实践。
依法治税贵在坚持,不仅在和平时期要坚持,在灾难时期也要坚持(包括制定适应紧急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和形势曲折的情况下也都要坚持,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完善和发展。按照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相适应和为财政政策服务的要求,在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税收方面也实行了结构性减免政策,这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