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其核心是指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准则。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在法律框架内正当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但是,如果这种动力失去法律约束,必然会导致盲目无序的竞争,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目前我国司法信任问题已日显突兀。今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参加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时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因此,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务实清理存在于司法领域中的不公与枉法现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重建社会司法信任。
一、公正合理的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信任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所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公正是司法最根本的追求,也是司法自身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1、公正合理的司法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为社会创造一个公正、合理、有序的环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让人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规定处理种类争议纠纷与解决各种争端的过程,体现的是国家对某一事件、某一行为的态度和评判。司法信任这一重要社会资本,有利于当事人必能积极配合法院参与诉讼,更容易发现案件事实、找寻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
2、公正合理的司法能培养自觉守法的动力。公正合理的司法秩序有利于增进公众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由于信任司法,社会主体往往就会采取一些积极的策略,在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行动,增强自觉守法、用法的内在动力。司法信任有利于人们基于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高效处理案件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依照法律规则的指引主动利用和参与司法,并对法官、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制度充分认同与遵从。
3、公正合理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信任作为司法工作的质量好坏的风向标,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与日俱增。公正合理的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司法混乱和司法腐败是损害社会正义的最大毒瘤。
1、司法混乱和司法不公损害法律的威信。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是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信任的最直接、最外显的因素。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势必影响司法在公众心中本来就极其脆弱的地位,损害法律的权威。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老百姓心中的崇高形象,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2、司法混乱和司法不公导致秩序的混乱。少数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影响较坏。假如人们连司法都不被信任,没了底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然会寻找其他的出口,矛盾最终激化为暴力乃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动乱不安。
3、司法混乱和司法不公构成腐败的温床。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会侵入到司法机关队伍中来,一些理想信念不坚定、自我控制能力差的人会受到腐蚀,司法机关中个别人员徇私枉法、办人情案的情况也时有出现,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破坏极大。司法腐败,尤其是司法高官的腐败和司法腐败窝案,降低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给群众提供了质疑司法不公的素材。
三、努力建设群众信任的司法队伍,构建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重建司法信任关键是要通过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逐步增进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进而建立起高度的司法信任。
1、建设培养有“良知”的司法队伍。目前,影响司法信任的关键因素不是司法水平,而是司法人员的道德和良知。司法人员故意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是司法失信的重要因素。为此,应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司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2、营造维护公正合理有效的司法环境。[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说过:“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办事”,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制环境。通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公众的理解支持,共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总之,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就司法机关自身而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