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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新闻发言应体现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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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康律师事务所 姚常宇  来源:  阅读:

因澳大利亚矿业企业力拓公司在中国四名雇员涉嫌犯罪被捕,引起国内外的极大关注。中国外交部官员针对此事的一系列表态所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媒体首次报道力拓上海负责人胡士泰及另外三人被拘一事是在今年的78811,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名,对力拓公司四雇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时的罪名不同于最初立案的罪名:由刺探国家机密罪变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期间,从媒体可以查到的外交部官员表态有两次。

第一次是外交部发言人在79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有关部门是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他们为境外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给中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依法对他们采取了行动。

第二次是724,外交部一位副部长在与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会谈时向他表示,中方已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力拓在中国的雇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国国家机密。

我们姑且不论办案机关改变罪名的问题,外交部官员的这两次表态,不仅未达到通报信息、解疑释惑的目的,反而受人以柄,甚至某种程度上火上浇油。理由很简单:

1、外交部官员言之凿凿中方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侵犯国家机密案件,到批捕时却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行贿罪姑且不论,可以认为调查发现的新罪),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天壤之别,发言人表态的权威性、严肃性何在?

2、最关键的问题是:外交部官员的表态应体现法治精神。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程序法定原则。只有审理案件的法院通过生效的司法文书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和媒体都没有这个权力。力拓案显然还远没到这个阶段。所以外交部官员的表态显然忽略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也没有给自己留下回旋余地,造成很被动的局面有多家外国的媒体就认为,在力拓案上要给中国政府留情面,这样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3、发言人只需要对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做出客观介绍即可,不需要、更不应该给办案机关背书,不能把整个国家绑在某一个检察机关某几个办案人身上。这样讲,并非不信任办案机关和办案人,而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性质使然。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要由不同的机关、不同机关的不同办案人办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办案机关间必须互相制约。彭真同志在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原则时非常中肯地讲到,考虑到公安机关可能办错案,所以需要检察机关审查,考虑到检察机关也可能办错案,所以最终要经过法院审理。经过三个机关(贪污渎职等案件不经过公安机关,属于少数),还有办错案的可能,所以又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相信发言人如果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有所了解,都不会再盲目地替办案机关背书了,而且正可借机宣传我们的刑诉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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