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非有双方协议另行约定,婚前个人财产永远属个人所有。但北京限购政策规定,一个家庭限购两套房屋,并且,第2套房的首付、税负和贷款利息等因素明显严于第1套。
这就是说,如果结婚前一方有房,而另一方婚后买房,只能按家庭第2套购房政策执行。这就无形增加了婚前无房,婚后想购房一方的负担。
还有,如果婚前一方有两套及以上房屋,另一方无房,那么,一旦结婚,无房一方就丧失了购房的权利。
如果婚后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这种限购倒也无可厚非。可是,法律又偏偏规定婚前房屋属于个人。如果离婚,无房一方对房屋一点权力也没有。
结婚后,无房一方的家庭地位有时较低,婚后,一旦有了经济实力,往往想通过购房改变这一现状,但限购政策让他们无能为力。
结婚还要背着如此负担,就请不要再责怪通过离婚购房的人了。怪只怪房屋限购政策与婚姻法的冲突。
法律和政策也是科学,请有关部门好好研究和尊重这门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