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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管“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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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可诺美  来源:  阅读:

关爱老人,赡养老人,是做人的基本底线,是发自内心的善心和本性。有了这份心,不管你在何方,是否回家看看父母都会理解。如果没这份心,及时整天和父母在一起,父母也不会高兴。如果你是啃老族,父母有可能还真不愿意见到你呢。

怎样理解“回家看看”呢?这里面应该包含着深深的爱!不可能就这四个字这么简单吧。但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上讲,也就只有这四个字的含义了。法律强制的“回家”、“看看”未必能使老人宽心,说话不投机、穿着不投机,吃饭不合口味,习惯不投机,这些做不好,回家看看又有何意义?

回家看看的含义是“爱”,而不是表面的形式,爱是发自内心的,是本性,是道德的范畴。法律是无法强制的,下面的例子就有诸多笑话:1、为何判1个月两次,一个月两次就是“常回家看看”的标准么?2、怎样看看呢?空着手、带什么东西?什么脸色?穿什么衣服?怎么说话?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回家看看”就是老人的负担,何来保护老人之说呢?

还是把“回家看看”交给舆论和道德教育吧 ,不要搞什么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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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精神赡养案无锡落锤 法官判定期看望老人

中新网无锡7月1日电(孙权)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在今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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