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中成员同质性与异质性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集体组织效率的文献中是一个传统的研究领域。所谓异质性,就是指属性之间各不相同这样一种特点。那么成员异质性就是在一个集体中的成员拥有某些不一致的特质,能够对这个集体的组织和运行产生影响。合作社中的成员异质性即合作社成员在某些方面具有不一样的特质,并且这些特质会影响到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营。
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s,ICA)在1995年重新界定了合作社的原则,其中一直被持续坚持的基本原则有三条:
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加入的组织,对所有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和愿意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开放,不允许有任何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等歧视。
2、社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全体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合作社在其他层次上也按民主方式组织。
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
从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合作社特别强调社员之间的平等,无论是在入社资格、控制权,还是在参与程度方面,都强调彼此间的一致性,即合作社成员的同质性。之所以强调社员的同质性,正是因为合作社的优势来自于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利益的同质性程度越高,采取统一行动和程序的可能性越高,不同成员之间的协调也就更容易。因此,从传统意义上看,成员同质性对于合作社来说是必要的条件。
然而,对于很多的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实际的调研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2009年对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等7省的1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区分了核心成员与非核心成员的合作社有40家,占调查样本总数的36.36%;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核心成员与非核心成员不同权利与义务的合作社有29家,占72.5%(具体见表1)。
表1 1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核心与非核心成员状况
单位:家、人、%
地区 | 区分核心与非核心 | 核心成员 | 区分权利与义务 |
频数 | 比例 | 平均人数 | 平均占比 | 频数 | 比例 |
东部 | 13 | 31.71 | 193 | 66.39 | 12 | 92.31 |
中部 | 13 | 38.24 | 15 | 38.72 | 10 | 76.92 |
西部 | 15 | 40.54 | 50 | 58.10 | 12 | 80.00 |
合计 | 41 | 36.61 | 92 | 55.46 | 34 | 82.93 |
同时,调查还显示,1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区分了出资成员与不出资成员的合作社有50家,占获得样本总数的49.5%;其中,进一步区分了出资成员与不出资成员不同权利与义务的合作社有31家,占62%(具体见表2)。
表2 1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分出资与非出资成员状况
单位:家、人、%
地区 | 区分出资与不出资 | 核心成员 | 区分权利与义务 |
频数 | 比例 | 平均人数 | 平均占比 | 频数 | 比例 |
东部 | 17 | 43.59 | 60 | 66.77 | 9 | 52.94 |
中部 | 16 | 47.06 | 12 | 13.75 | 7 | 43.75 |
西部 | 17 | 60.71 | 66 | 39.87 | 15 | 88.24 |
合计 | 50 | 49.50 | 49 | 43.25 | 31 | 62.00 |
从上述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近一半的合作社对成员资格进行了划分,并且对不同资格的成员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还是相当显著的。这与传统合作社原则中社员同质性原则是相违背的。
二、合作社中成员异质性的体现
根据合作社中不同成员的特点,我们可以将其分成几大主体:一般农户、生产大户、运销大户、供销社、农村基层组织、龙头企业等。
黄胜忠在《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把合作社中成员异质性的体现分成三类:
1、不同成员的资源禀赋不同。
黄胜忠把成员的资源禀赋分为四个方面: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不同的合作社成员由于自身不同的特点而拥有不同的资源禀赋,例如:生产大户拥有更多的自然资源;运销大户和龙头企业在人力资源上占有优势等等。
实际的调查数字也证明了这一点。以资本资源来为例:
2009年和2010年郭红东课题组对全国10个省29个地级市的44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是合作社第一大出资成员占总出资的比重。结果显示(见图1):这个比重最小为0.14%,最大为100%,平均为29.36%。由此可见,虽然合作社原则要求各成员提供等额资本金,但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各个成员之间的出资额度是存在差异的,而且差异的程度比较大。
图1被调查合作社第一大成员出资额比重分布情况

2、不同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不同
由于不同的成员本身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加入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也存在不同。例如,对于多数小农户由于自身拥有的资源有限,谈判能力弱,对信息掌握不完全,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足够的利益,因此它们参与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的销路和增加收入;再比如,对于龙头企业来讲,它们参与到合作社的动机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合作社可以为它们生产的原材料提供稳定的销路或者为它们所需要的产品提供稳定的来源;另一个是因为合作社有政府的支持,与合作社合作能够得到优惠。
3、不同成员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不同
黄胜忠在书中提到,对于各种资源都相对来说比较缺乏的小农来说,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低,信息渠道不畅通,潜在的合作收益比较少,无法作为合作社的领办者和核心成员,只能是普通成员。而像生产大户、龙头企业等其他的成员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强,也能够承担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因此是合作社创建的核心力量,也就是合作社的核心成员。
实际调研数据也支持他的这一观点。人大课题组在对114家合作社的调研中得到了合作社的领办主体分布情况。表3显示,由种养大户牵头成立的合作社有32家,占了调查样本总数的28.07%,而由村委会、政府和企业牵头的合作社也分别占到了样本总数的19.30%、15.79%和14.91%,而由普通农民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只有8家,占用样本总数的7.02%,比例相当低。
表3 11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主体的分布状况
单位:家、%
领办主体 | 东部 | 中部 | 西部 | 合计 |
频数 | 比例 | 频数 | 比例 | 频数 | 比例 | 频数 | 比例 |
县、乡政府 | 9 | 21.95 | 6 | 17.65 | 3 | 7.69 | 18 | 15.79 |
村委会 | 8 | 19.51 | 4 | 11.76 | 10 | 25.64 | 22 | 19.30 |
种养大户 | 9 | 21.95 | 15 | 44.12 | 8 | 20.51 | 32 | 28.07 |
普通农民 | 1 | 2.44 | 5 | 14.71 | 2 | 5.13 | 8 | 7.02 |
企业 | 5 | 12.20 | 4 | 11.76 | 8 | 20.51 | 17 | 14.91 |
营销大户 | 5 | 12.20 | | | 3 | 7.69 | 8 | 7.02 |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中国农业合作社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参与主体,他们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扮演的角色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见表4),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义务存在着巨大差异。一般来讲,像生产大户、龙头企业这样拥有较多资源,在合作社中起到主导和控制地位的主体称为核心成员,他们对于合作社来说是所有者和控制者,能够基本决定合作社的运营和发展;而对于普通农户来讲,它们只能是合作社好处的惠顾者,是非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发展影响力并不大。这便是现在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体现。
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参与主体及其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角色
参与主体 | 主要资源禀赋 | 主要参与目的 | 主要角色 |
一般农户 | 自然资源 | 产品销售、获得服务 | 惠顾者 |
生产大户 | 自然资源、资本资源 | 扩大规模,提高产销能力 | 所有者、控制者、惠顾者 |
运销大户 | 人力资源、资本资源 | 获得收入 | 所有者、控制者 |
供销社 | 人力资源、资本资源 | 改制需要、获得收入、政治利益 | 所有者、控制者 |
农村基层组织 | 社会资源、人力资源 | 行使职责、提供服务、获得政绩 | 控制者、利益相关者 |
龙头企业 | 资本资源、人力资源 | 稳定购销关系,获得收入 | 所有者、控制者 |
三、合作社中成员异质性产生的原因
既然对于传统的合作社来说,成员同质性是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那就不得不追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中国的合作社实践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成员异质性?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点: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更愿意加入非普通农民领办的农业合作社
郭红东基于对44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对影响社员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由农民大户发起的合作社对社员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从模型的计量结果来看,合作社是否由农民大户发起的统计检验在5%的水平上显著,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农民大户发起的合作社社员满意度更高。
从这个实证分析可以推断,农民本身更愿意加入非普通农民领办的农业合作社。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两个。
第一,中国农民受到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影响很深。近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农民已经习惯了专制的统治,习惯有领导者领导的生活环境,习惯了服从。他们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还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市民意识不强,比起积极主动地为自己争取权利,他们更习惯于被动地接受。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影响下,中国农民更愿意加入一个由强有力的主体主导的集体中,依靠这个主体的优势和力量来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利益,而不是依靠自己,而农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主体恰好满足了这个要求,因此,农民也就更愿意加入由大户领办的合作社中。
第二,中国农民的知识水平和整体素质还偏低,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也有限。
郭红东课题组在对全国100多家农业合作社的社员进行入户调查后发现,大多数的合作社社员仅为初中文化程度,占被调查人数的42.3%,而高中以上学历的社员仅仅只占5.8%。而当被问到“是否了解合作社运作方面的知识”时,有5.8%的人回答“不了解”,22.8%和32.0%的社员回答“有点了解”和“基本了解”,只有13.1%的人回答“很了解”。而对于“对《农民专业合作法》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有20.9%的被调查社员回答“不了解”,只有6.0%的社员回答“很了解”。
从实际调研数字来看,当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社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于合作理念、合作社运营以及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也偏少,这也就导致了中国农民还不能很好的理解合作社实质,不能从本质上认清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能够为农民带来的益处,不能深刻理解合作社的运营规律,更缺乏管理合作社的必备知识。同时,由于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特征和长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个农民手中的资源不足,无法负担成立一个合作社所需要的费用,这也就导致了如果由农民自己创办合作社,成本会很大,同时能都带来的合作效益会十分有限。
而大户或企业则能够克服普通农民的这些缺点,拥有充足的资源,同时文化程度比较高,对合作社的理解比较深刻,具备管理合作社的能力,这样就使得合作社的建立成本减小而合作效益提高,农民也就更愿意加入由大户或企业领办的合作社。
比起同质的成员,不同的成员能够快速提供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资源
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需要很多的资源投入,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对原始资源的需求会特别大。借鉴黄胜忠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合作社所需要的资源分成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四大类,任何一个合作社的发展都离不开这四大类资源的投入,而这些资源投入地越充分,合作社的发展也就越迅速、越有效率。
而对于现在中国现状来看,普通农民很难拥有这四大类资源,这些资源更多的集中于大户或公司的手中(详见本文第二部分),而且不同的主体拥有的资源也是不一样的。为了能够达到合作社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合作社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发展起来,就要充分调动这些不同主体参与到合作社中来,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这也就导致了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
综合上面两点原因,我们可以总结得到:现在中国合作社中存在的成员异质性问题是与中国合作社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分不开的。合作思想刚刚开始在中国发展,农民的接受和了解水平比较低,对合作社的理解不够;而且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民手中的资源量不足,所以在合作社起步阶段仅靠普通农民是行不通的,要依靠不同成员所具有的不同资源禀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得合作社能够健康发展。
四、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未来展望
虽然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带来的负面影响。黄胜忠在《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一文中,分析了成员异质性对于合作社产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受此启发,我们也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所带来的影响。
从产权结构来看,合作社的股份化态势明显,股权比较集中。核心成员凭借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关键要素的所有权,占据了合作社的大部分股份,对合作社具有实际的所有权,从而挤压了小农户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小农户在合作社的发展,与合作社的本质有所背离,有回归资本雇佣劳动的股份制公司的危险。
从控制权结构来看,绝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者是由拥有社会资源并对合作社有较多投资的核心成员组成,而且“一人一票”的管理原则也不是被完全坚持执行的,这也就使得实际上核心成员将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一身。普通的农户虽然也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控制权影响有限。在成员异质性的条件下,合作社控制权的分配是非均衡的,这也就对关乎合作社命脉的“民主管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从利益分配机制来看,由于核心成员前期投入了较大的资本,所以相比于按交易量返利,他们更倾向于股份分红。而从合作社实践来看,股份分红的比例要大于按交易量返利。
综上,可以看到成员异质性对合作社的本质提出了挑战,如果把握不好,合作社可能就会违背最初的初衷,不但不能让农民获得合作带来的效益,反而成为大户绑架普通农户为自己谋利的工具。
所以,成员异质性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是必须的,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但随着合作社的不断扩大,要逐渐消除成员之间的异质性,慢慢促进合作社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平等,从而使得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合作社带来的合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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